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9.該如何請求返還資金?

您好,我於去年與另外三人共同集資設立公司,每人出資40萬元。召集人為股東A,其餘三人將資金匯入股東A的姐姐戶頭並由股東A的姐姐申請設立公司,其姐為公司負責人,但實際運作公司營運為股東A,其餘三人均僅為出資者。
時至今日,股東A遲未提供股東股份証明,並表示公司已無資金,要求再增資。我們其餘三名股東皆表示不願再增資,且股東A提出之帳目有未經股東同意而挪用資金至其他公司(A股東自己另開的公司)使用。請問A股東的行為是構成背信?侵佔?還是詐欺?我們若要向法院提出訴訟,是針對A股東?還是要對其姐一並提出訴訟?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就您所述之社會事實,應可整理成法律事實如下:您及另2位股東和A間成立合夥關係,是以成立公司為目的之合夥事業,A為合夥事業之執行人,以實際經營公司。另A的姐姐與4位股東間成立委任關係,由A的姐姐設立公司,並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爰此,不論合夥事業之執行人,抑或公司名義負責人,A、A的姐姐與您及其他2位股東間存在實質上委任關係,應符合刑法背信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其一-委任關係,合先敘明。
2.A的姐姐是否應該登記您和2位股東擁有股分或出資額,應視您們彼此間約定內容而定,若有約定應該登記您和2位股東擁有股分或出資額而未為之,恐A的姐姐有背信之虞。
3.A挪用公司資金至其他公司,充其量,僅有背信、侵占罪責,至於A有無刑事詐欺罪嫌,應視A有無使用詐術?如何訛騙?損失是否因A訛騙所致?有無具體證據為憑?
4.為此,您提出告訴者,究竟針對A,還是針對A及A的姐姐,應就您告訴的犯罪事實範圍而定。
5.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林衍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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