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75.家族企業之清算解散

同樣因家族企業 兩方合作爭吵。我們的狀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負責人,不願意清算解散,我方要如何執行解散清算後拿回公司盈餘及廠房土地之價值?股東的股份比例是A 45%、B 5%、C 45%、D 5%,不願解散的是A.B(A為負責人),想解散的是C.D,兩邊各佔50%,請問律師我們要怎麼處理呢?

A.陳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按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貴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不論是否屬於家族公司,若貴公司擬經由股東會決議而解散,依上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方能通過決議,倘個別家族股東持股比例只有50%,不及66.67%以上,恐無法經股東會重度決議以解散貴公司。
三、再言之,因A為負責人,且A、C均不想解散貴公司,又貴公司經營得宜,如無公司法第10條所示之命令解散、公司法第11條所示之裁定解散等情形,恐無法解散貴公司。
四、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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