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網路和實體店面的賣家(有誠實繳稅的),日前收到警局寄來的通知書,案由只有寫商標法,經詢問下才知可能是仿冒的問題
請問:我是賣腳踏車零件的,前些時後在資源回收廠看到幾個完好的輪框覺得被人棄置在回收廠很可惜,因此向回收廠買回整理後編成輪組在網路上販賣,但在被告後才知道有可能是仿冒品,如果是仿冒品為何會丟到回收而沒有銷毀呢?那個輪框是我輪組中的一個零件,我在網路中的描述並沒有特意放大該廠的品牌,只有描述輪組中用了哪些廠牌的零件,特別強調的部分為手工輪組,這樣會構成什麼結果呢?我該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