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位離職員工,在離職後與我們的客戶接洽,不僅告訴客人我們的產品技術來源,而且也搶走了客人,因為該國有十幾億人口,能在茫茫人海命中率很高的聯繫到我們客戶,況且他新公司近年也沒做國外展覽,合理懷疑他在職時有帶走客戶名單,他帶走的客人名單是我們公司花近十年在參加展國際展覽、出國做地毯式廠商拜訪開發來的,對我司傷害極大。目前已經確定一位合作多年客戶被搶走,他知道我們成本範圍,他開一個我們做不到的價格給該客戶,這邊的損失可以向他求償嗎?該用什麼名義?
我們都有和員工簽保密合約,客戶名單和成本和技術來源都有包含在內,違約金額我們當初就有規畫在內,但是在法律上我可以主張哪些民、刑事的向他起訴?
違約金額和我們被搶走客戶和以後可能再被搶走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可以分別求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