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50.公司車出車禍理賠事宜?

我是剛新進的員工,在實際開車上只有一~兩次上路的經驗,實際經過是:

肇事者:我本人
受撞擊:陳姓女子及其母親

  課長要我參加政府舉辦的六小時輔導課程,因有從公司開車至高雄市環保局的一次經驗,也是第一次道路行駛,這一次是第二次開同樣的路途,對於路況方面上覺得還認識路程,開到了本館路時,覺得今天的本館路似乎長了點,又加上那時候時間有點趕不上開課時間九點半,心裡想說是否開過頭,想說前面狀況尚可還不至於會發生什麼事情,就一下下拿起副駕駛座上自己手抄的簡要標記觀看下個路程以及是否開過頭(因為第一次前來時有開過頭,所以想保守點先再觀看自己寫的,以避免不必要開過頭的現象),頭一轉過來就看到前面休旅車停在面前,想踩上煞車系統,卻不經意原本右腳踩的加油門,就直接重壓下去,事故發生。

  第一時間通報課長,課長請司機大哥過來協助,聯絡保險公司進行道路拖吊,對方則通報警察先生過來指揮交通,交通警察勘量與筆錄,在與司機前往長庚醫院探望關心。

  到了長庚醫院後,醫師檢測陳姓女子是否有異常狀況,檢查結果表明無任何腦震盪,只因為我撞擊對方車尾時,而產生頭部前後振晃致使產生暈眩想吐之情形。

  回到家後,由請父親致電向陳父關心及問候,並表明要前往貴府去探視,陳父一直說明等待一陣子再說!而我發生事故的幾天,有寫簡訊問候並道歉,並做隨時關切。在這段時間也是有打電話,但卻都被拒接,無法親自與對方說道一句話,保險公司的人告訴我他們自行處理,我無需再去干涉此事情,經過兩個月,我再度寫簡訊詢問並關切,一樣的結果,對方無回簡訊也不接電話!直到一段時間,保險公司要我蓋上對方理賠車子維修費用九萬多元時候,對方才寫一則簡短訊息告訴我,她正在針灸當中,保險公司也按規定理賠了車子維修,並一直持續與陳女連繫關於醫療費用,陳女家人一直未接電話,直自我離職的半個月,下午約三點多時(致電來時,剩下一個禮拜就六個月),我在睡夢中被一通電話給驚醒,接聽電話時,對方用很不客氣的口氣說明我不付責任等等,我醒時說了不是保險公司或做協商?但我已經離職了?她一直說我不負責,最後我告訴她要與公司聯繫,掛上電話!

  致電去保險公司,才明白對方開價二十萬元,保險理賠只願意賠償八萬元(因為沒有動到刀),並與高層主管與陳女進行協商,但無任何結果。經過了幾天,無意查覺到對方的LINE上面資料,除了惡意中傷我外,看陳女與朋友慶生的照片上,完全看不出來有任何脖子無法好起來的狀況,且同時也讓我看到了她在LINE上寫到了要醫師重新開立就醫證明?

  在這時候,我才發覺,我似乎被敲槓了一筆金額!但我仔細查了法律資訊,發現了以下條例:

人員受傷或重傷的求償人,則是受傷的被害本人,主要能請求的項目有:
1.醫療費。
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4.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5.精神賠償(慰撫金)。

想請教律師,以下六項問題:
1.陳女在最後電話中說明她脖子不會好,那麼在照片她與朋友慶生時的樣子,似乎看不知她有受傷過!這是否能證明陳女在說謊?
2.陳女在LINE上寫著,醫師有幫她重開證明,這重開證明是否有牽涉到,偽造文書?
3.在LINE上的資料如果我把它們拍下來及錄影下來,是否能作為佐證資料,以證明一些問題1與問題2?
4.我依照課長只是從事公務性業務去赴宣導課程,在途中致使不專心開車導致撞到對方的車後尾,這樣公司是否有連帶法律上的責任?
5.如果協商最後,保險公司只願接受八萬塊之理賠,剩餘的十二萬元,是否該由我自行負責?公司會幫我承擔部分賠償費用?
6.依照問題1、2與3,延續的第6個問題,如果第3個問題能成立,那麼,陳女所提出20萬的賠償費用是否能有議價協商空間?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如下:
1.陳女脖子會否回復原來功能,不在於陳女如何陳述,而是醫師有無開具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喪失原來功能與否,您所謂陳女的照片上面有無日期記載?得否證明何時拍攝?關係陳女有無說謊,尤其此乃靜態拍攝,如何證明陳女脖子得以轉動自如?爰此,還是應以陳女有無醫師診斷證明以憑。
2.醫師重新開具診斷證明,本應依患者現有狀況開具,法官通常亦以醫師診斷證明以為判斷,您所謂重開證明應是補充說明患者現有情形,醫師應該沒有偽造文書情事,無庸過慮。
3.您得將LINE上有照片下載下來以為將來訴訟使用。
4.您既為公司受僱人,且執行公司事務時發生車禍,本應由您和公司連帶賠償,但是公司賠償陳女後,因您個人疏於注意方致生車禍,最後還是您應該負擔終局責任,所以公司可以向您求償。
5.20萬元有無議價空間?應以陳女所受損害情形為憑,您可以要求陳女提出單據憑證以為證明,若陳女沒有單據憑證,只有口頭說明,或許可以議價,再以您的經濟狀況為談判依據,亦得議價。
6.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