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時共甲、乙、丙、丁四位股東設立,甲、乙股東退股賣與丙、丁、戊、己開公司票付款,若無明確轉讓%數,此份轉讓書是否可成立?若公司倒閉其餘未付款尾數,是不是無法向丙、丁、戊、己催討?若後續公證是否以公證最後版本為主,還是兩份讓渡書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