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45.股東退股與支付

成立公司時共甲、乙、丙、丁四位股東設立,甲、乙股東退股賣與丙、丁、戊、己開公司票付款,若無明確轉讓%數,此份轉讓書是否可成立?若公司倒閉其餘未付款尾數,是不是無法向丙、丁、戊、己催討?若後續公證是否以公證最後版本為主,還是兩份讓渡書皆有效?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雙方對契約的必要內容,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若甲、乙原有持股明確,且甲乙同意將所有持股全數轉讓與丙、丁、戊、己,應可確定轉讓範圍,或許,系爭股權買賣契約仍有效力。
2.丙、丁、戊、己以開立公司票以給付買價價金,應注意者,不在公司倒閉與否,而在支票有無屆期兌現,若該支票未兌現者,甲、乙應於票載發票日1年內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否則,時效經過產生失權效果,公司得抗辯以拒絕給付票款,惟甲、乙仍得於15年內訴請丙、丁、戊、己給付價金。
3.原系爭股權買賣契約內容與公證股權買賣契約內容衝突者,以公證股權買賣契約為準,其他沒有衝突部份,原系爭股權買賣契約仍有效力。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林衍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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