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我媽當我阿姨公司負責人!民國90年阿姨股東捲款而逃,公司倒閉!這13年當中我媽都沒收到任何銀行欠債通知!至今103.3.18突然接到法院寄來執行命令通知,要執行強制扣薪!信件內容表示欠銀行日幣4000多萬! 因當初公司為進口商,是開狀&贖單所欠金額,想請問這些欠債該由我媽負責還嗎?有什麼方法撇清這關係不用清償這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