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為金屬貿易商,欲從國外進口金屬錠至台灣銷售,但因該國之金屬錠狀產品為管制品,其餘形狀之產品非管制品,故我司構思將該金屬品由錠狀產品在當地先自行加工製成其他可出口的產品形狀,至台灣後再開模重熔將其回復成錠狀產品,並在金屬錠上再打回原產地之LOGO及批號,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商標法或是其他的法律?我司的採購為有發票的採購,出口也是合法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