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3.契約簽訂定義

我在進公司(室內裝修公司)時應徵設計助理,公司跟我簽訂一份工作契約(3年),但我從頭到尾沒有一份契約,當下簽訂時他收回,近日我提出離職(約工作1年半),我提出要求我要一份契約帶回,對方卻說我們簽訂的是契約不是合約,無法提供我,她說是公司內部資料,無法給我,可以請人來公司看,不能帶回,我想請問這是合法的嗎?那若是契約沒有一式兩份是成立的嗎?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契約,就是合約,只要彼此意思表思一致,即可成立契約。
2.除法律規定特定契約類型必須採取一定方式才能成立者(闢如不動產產權移轉契約)外,一般契約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縱彼此口頭上合致,亦可。
3.彼此簽訂契約書面,本不以兩份為必要,換言之,彼此僅有簽訂一份契約書面,亦可。
4.縱稽前陳,您與公司確有契約關係存在,彼此受有契約約定之拘束。惟您應注意的是,既然只有一份契約書面,公司會否私下增刪修補契約內容以侵害您的權利?爰此,本律師建議您向公司請求檢視契約內容,並將之拍攝照片,以備不時之需,或為上策。
5.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