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28.支票

請問:
1.支票正面沒填支付日期,是否為即期票?存入戶頭必要填日期,自己填會否有爭議?
2.支票正面蓋公司大小章及禁止背書轉讓章,背面還簽了公司負責人的名字及日期。是代表公司若跳票可自負責人名下財產求償的意思嗎?
3.正面已蓋禁背章,背面又簽名,有衝突嗎?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支票上載日期,本是支票發票日期,此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有欠缺,洵屬無效。
2.倘執票人未經授權而自己填寫發票日期,恐有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責,不得不慎。
3.支票正面蓋用公司大小章,本是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負責人無庸以自己財產清償支票債務,但負責人在支票背面簽名者,則為背書人,應與公司負擔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3.若支票正面無受款人記載,卻有禁止背書轉讓印文,仍無禁止背書轉讓效果,如但負責人在支票背面簽名者,則為背書人,應與公司負擔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4.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林衍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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