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27.侵占

請問弟弟是公司股東也是實際負責人,公司名下有一棟房子弟弟請本人(也是公司股東)協助出租房子,本人要求弟弟提供公司設立的銀行帳戶,如有租金收入可以存入;弟弟表示他人在國外不方便處理公司設立的銀行帳戶,交代本人自行收支管理即可,本人協助出租但是出租收入斷斷續續;但也還是維持了公司基本運作,因此雖有租金收入但是沒有盈餘;每年也都按時向國稅局報稅,為了節省支出弟弟委請我太太每年代為報稅,最近弟弟要我簽署放棄繼承母親在大陸的房地產,本人去質問弟弟為什麼要本人放棄繼承,他卻威脅不簽要告本人,他說要告我侵占房租,而代為報稅的又是我太太請問我們要如何自保?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不論何人均得提起民事訴訟或告訴﹝告發﹞他人犯罪,此為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利。為此,如為因應弟弟的濫訴,您應該保留相關租約、租金收支流向,甚至,租金所得的報稅資料,以提供與檢察官或法官定奪。
2.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