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當初和合夥人因私人因素拆夥,對方同意,並留下字條證明,"拆夥後不再付經營責任,並不需支付租金"。但因當初房租簽約人為共同簽約,押金為共同支付,此筆費用我有付款,並且在"拆夥時有要求合夥人歸還",對方口頭答應,但合夥人因故未歸還。
開店後,經營不善,先前合夥人不付房租給房東,且房東找到我這裡來,要求我出面處理,並支付此欠租費用,或是請我告知先前合夥人,請他清空房子,以便出租給下一位房客。否則他將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我出面。請問,如果我向房東提"我這部分毀約,請他自行找先前的合夥人",這樣形的通嗎?謝謝。
另外,如果那位合夥人當了店租蟑螂,不歇業也不付房租, 到時房東向法院提出,並威脅"要我出面處理,否則扣押我名下財產",請問他這樣形的通嗎?因我媽媽是鄉下人,較為保守,且身體欠佳,最近此事已經威脅到她的生活作息了,希望此事能平順解決,懇請大家幫幫小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