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19.代理商與自行平行輸入廠商販售商品價格差異過大

我公司為義大利品牌咖啡代理商近30年,這兩年左右的時間有幾間大型賣場自行平行輸入同品牌商品。但大型賣場販售之價格與我司所販售之價格相差約3~4成,有不少顧客反應發現於該幾間賣場同商品販售支價格有很大的差異,造成許多客訴之問題,請問我司該要如何保障我司的權益?
假如我司與那幾間大賣場洽談或協議無法達成共識,我司又該如何處理或尋求協助以保障我司權利?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並確保公平競爭,本是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之一,為此,廠商可以經由不同管道取得商品,或取得成本高低有差,或賺取利潤厚薄不一,致以不同售價出售相同商品,使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購買,亦是現行法律規範所允許。
2.您為咖啡代理商,因受有代理契約拘束、報關關稅等必要支出,是商品成本當然比水貨成本昂貴,商品售價自然較水貨售價為高,惟您應該思考的是代理商品與水貨商品的品質差異何在?對於消費者言,代理商品有何保障?為什麼消費者願意購買代理商品?如何提昇代理商品的競爭力?甚至,您應該和原廠洽談代理契約,是否加諸違約條文,來減少水貨商品,絕不是您與大賣場協議共同售價,因為這樣會有聯合行為問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將受有行政罰及刑罰等處分。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