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

Q15.詐欺成立嗎?

甲是公司業務,在產品推廣的過程中與對方談到佣金的問題,因對方不願曝光,希望由甲轉交佣金,甲向上級主管請示,主管同意後進行並順利成交,當初約定好是產品A有佣金,產品B沒佣金,因公司的因素只有產品B成交,理論上是不需交付佣金的,但主管在成交後主動向甲表示,產品B既然有成交佣金也照給,後來甲與主管鬧翻並已離職,事後主管就以懷疑甲將佣金私吞的理由要告詐欺,請問這樣詐欺會成立嗎?當初在交易前,甲已清楚向公司表示對方不願曝光,並得到公司同意後才進行的,且產品B本來不需付佣金的,是主管主動表示要給的。甲需要舉證嗎?需要交代佣金流向嗎?如甲在佣金申請單上隨便寫一個人的名字,有什麼刑責嗎?

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詐欺取財罪,客觀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使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交付,因甲既未使用任何詐術以訛詐主管,反是主管自己決定給付B產品佣金,為此,甲應該不至於成立詐欺取財罪才是。惟佣金的性質是什麼?B產品須否給付佣金?為何主管決定給付B產品的佣金?B產品佣金的實際去向如何?本為爭執重點,仍須對方出庭應訊,以為證明。
2.甲切切不可在佣金申請單上隨便填寫他人名字,避免主管據以提出佐證,影響甲在訴訟中證詞之憑信性,甚至,不無偽造文書之虞,不可不慎!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