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公司業務,在產品推廣的過程中與對方談到佣金的問題,因對方不願曝光,希望由甲轉交佣金,甲向上級主管請示,主管同意後進行並順利成交,當初約定好是產品A有佣金,產品B沒佣金,因公司的因素只有產品B成交,理論上是不需交付佣金的,但主管在成交後主動向甲表示,產品B既然有成交佣金也照給,後來甲與主管鬧翻並已離職,事後主管就以懷疑甲將佣金私吞的理由要告詐欺,請問這樣詐欺會成立嗎?當初在交易前,甲已清楚向公司表示對方不願曝光,並得到公司同意後才進行的,且產品B本來不需付佣金的,是主管主動表示要給的。甲需要舉證嗎?需要交代佣金流向嗎?如甲在佣金申請單上隨便寫一個人的名字,有什麼刑責嗎?